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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宜蘭縣啟動轄內 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

新聞中心/宜蘭縣訊
為維護食品安全及消費者「知」的權益,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自11月中旬即啟動日本食品產地標示稽查工作,針對縣內日本食品、專賣店、餐飲店及日式料理等場所稽查輔導,以標示牌、卡片、菜單等,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明顯辨明方式,標示相關資訊;另配合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日本食品標示稽查專案」,針對日本食品輸入業者及賣場超市販售業者加強查核架上產品是否為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並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責任;今(14)日起由周消費者保護官領隊,針對轄內食品行、超市、賣場及大型通路商販賣之日本食品標示稽查,共計查11家次178件日本食品(含複合式產品),查獲1件標示不符規定(中文標示與原日文標示之產地不同),將移請進口商所在地衛生局辦理。

本次專案稽查重點除查核日本包裝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規定,針對複合式產品,將一併查核其內附醬料包是否來自日本暫停受理報驗之五縣,同時輔導通路販售業者自主性標示日本食品產地至都道府縣。倘若查獲有來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將要求業者立即下架回收產品,並抽驗完整包裝產品進行檢驗。
依據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有違反者,依據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衛生局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衛生管理,詳查其所販賣產品之來源,並提醒民眾,前往日本旅遊攜帶日本食品回臺或在網路購買日本食品,只可供自己食用,不可上網販售或於實體店鋪販售,以免觸法。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食品藥物管理科專線:03-9332779洽詢,或逕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日本非福島食品輸臺說明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9109#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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