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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通報及管理相關措施

新聞中心/教育部訊
為強化短期補習班管理,有效防範不適任人員於補習班擔任負責人或教職員工,保障學生學習安全,立法院已於1066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將補習班人員應揭露真實姓名、不得擔任補習班人員消極條件、建置不適任人員查詢及通報機制、增訂罰則等納入第9(13)

因應本法第9條修正公布後,對於該條第12項規定授權教育部訂定之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教育部將於8月底前提出草案,對於教職員工範圍、知悉的定義、資訊蒐集處理方式、查詢機制、通報機制與調查及認定等程序均將予以規範。其中,教育部將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規劃建置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協調警政及社政單位建置全國性系統進行資訊連結或系統介接,並由專人辦理通報與查詢事項。此外,亦規劃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專責單位受理補習班通報,並由地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進行調查與認定作業。以上規劃方向與內容刻正研擬,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團體代表共同會商研訂。

其次,本法第9條第13項對於補習班未揭露負責人及教職員工真實姓名或不實廣告、未將擬聘僱或異動教職員工名冊陳報地方政府核准、拒絕檢查、未查詢教職員工有無不適任情事或知悉教職員工有不適任行為而未通報等,均訂有罰則,未來將由地方政府訂定裁罰基準並落實執行。 

教育部再次強調,提供學生安心學習的場域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的目標和責任,實需仰賴各地方政府及補教業者共同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以實現修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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