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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國稅局從優、從速辦理


新聞中心/宜蘭縣訊
近日豪雨來襲,造成宜蘭地區嚴重損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所呼籲受災民眾,財產若因水災受損記得先趕緊拍照以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受災民眾申報災害損失國稅減免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向轄區國稅局申請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搜尋“災害損失申報專區”)亦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該所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國稅災損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國稅局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免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納貨物稅貨物如受損或滅失致不能出售者,可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辦理退稅或銷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或進口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 滅失致不能出售者,可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辦理退稅或銷案。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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