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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酒醉女持刀揮舞|三星雙警合力阻憾事

新聞中心/宜蘭縣訊
三星分局三星派出所巡佐林家輝、警員蔡明輝3121416時擔服巡邏勤務,於勤務中接獲值班人員通報有民眾酒醉持刀滋事,囿於情況緊急,立刻前往通報地點查看。經瞭解後發現,該名女子因酒醉而精神失控,大聲咆哮,並恣意持刀亂舞,造成現場民眾驚恐失措,林等2員到場後,合力將渠制伏並奪下手中刀械,同時上銬以防止危害擴大,然張女仍情緒高漲,極力掙脫,數度以頭撞地自殘,並作勢咬舌輕生,雙方情勢一度緊張危急,


所幸警方即時勸阻,並緊急以毛巾塞入口中以防止該女發生憾事,同時間並聯絡救護單位到場協助,將張女送往聖母醫院就醫觀察,家屬對於警方在獲報後第一時間趕往現場處理並控制好現場深表感激,並表示還好有人民褓母即時出現,才得以阻止遺憾發生。

三星分局表示對於酒醉滋事的民眾,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是以,為防止渠等酒醉滋事人員造成社會危害,在符合比例原則之下,得以對其進行保護管束。最後,提醒民眾,喝酒傷身,請愛惜自!身體,勿釀成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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