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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排放有害污染物污染環境|最重可判7年 縣內廠商或個人勿以身試法

記者陳仁宗/宜蘭縣報導
立法院院會於107529日三讀通過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90條之1規定,未來只要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污染環境,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不需達成導致公共危險等要件。原刑法第190條之1規定,排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執行上,「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過於抽象,導致污染業者最後往往難科以刑責。

 
因此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明定,廠商或事業場所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行為人如果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拘役、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宜蘭縣政府環保局表示,針對新修正並三讀通過之刑法第190條之1規定,提醒縣內無論是列管之污染源或是縣民個人,針對生產或使用過程產生之廢棄物,無論是廢氣、廢水或固體廢棄物等,均應依照相關規定妥善收集處理符合標準後排放或是委託合格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產生之廢棄物,切勿心存僥倖走旁門左道任意棄置縣內偏遠地區或未經由處理設備逕自排放廢水或廢氣,一旦查獲上述惡意污染環境之行為,除有高額罰鍰並依法停工(業)外,並將涉及刑責部分移請檢察官偵辦。

另針對日前查獲員山騰達養豬場繞流排放未經處理之豬糞尿廢水,宜蘭縣政府環保局已於524日發文裁處該場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令業者停業,且須於文到15天內出清廠內豬隻或提報出清計畫。提醒縣內畜牧業者應妥善收集處理豬糞尿廢水,勿有繞流排放或稀釋廢污水等情節重大之違規情節,以免面臨高額罰鍰及停業(工)之處分,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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