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是依據前政府時期於104年6月24日立法院修正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的授權訂定,該條規定略以:「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依劃設辦法第10條規定,邵族將劃設成果提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並經南投縣政府於107年1月3日提報原民會辦理後續會商作業;原民會又於107年2月6日邀集南投縣政府在內之相關公產單位召開劃設商議小組會議,南投縣長針對本案表示未與縣府商量,完全混淆視聽,與事實嚴重不符。
對於南投縣長昧於縣府全程參與之事實,片面宣布邵族傳統領域土地公告無效,原民會深表遺憾。邵族亦為南投縣民,縣長如此失當之發言,恐造成原漢對立,已失地方父母官之高度與格局。原民會重申,傳統領域相關劃設程序均於法有據,範圍之變更亦有其法定程序,南投縣政府應極力協助政策說明,促進縣內族群和諧,而非製造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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