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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議員初選爭議 告訴變告發 政治力介入司法|向監察院 法務部陳情

記者陳仁宗/宜蘭縣報導
107123日三星鄉選區宜蘭縣議員初選民調,議長陳文昌派人入民宅代接電話,影響初選結果。本人身為初選參選人,是受害者,陳文昌等事證明確具犯罪事實,業向宜蘭縣地方檢察署遞狀控告相關人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而地檢署竟擅將「告訴人」改為「告發人」,影響本人告訴權利,請大院 詳查以昭公信。

說明:

代理縣長陳金德之子陳謙確受議長夫人余玉女指使,前往民宅代接電話,但究係陳文新、議長司機阿勇、同事洪某載去,說法各異。如此公然以代接電話影響電話民調初選之情事,地檢署竟草草帶過,以不適用選罷法結案,豈非變向鼓勵初選候選人作弊,無疑重傷司法威信。

依不起訴書所示,本人為參加民調之另一候選人,當然是假民調之犯罪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當有權提起告訴。地檢署擅以「告發人」處理,或恐高檢署再議或交付審判後,高檢署檢察官或法官認該行為違反選罷法,不同意地檢署認定,才刻意抹煞此案再議之機會。

相對於先前三星鄉公所祕書陳坤控告前宜蘭縣黨部主委林進財涉嫌提供不實民調電話區域,違反選罷法一案,地檢署認陳坤係具告訴人地位;反之,本案事證明確,且對象更具體,卻擅將告訴人變成了告發人,為了就是不讓本人提出再議,這不僅是雙重標準,也難令讓人民信服。

宜蘭地檢署這種作為,不排除係政治介入,身為上級機關的法務部實有失監督之責,本案事證明確,究有無違反選罷法,應由法院決定,怎堪由地檢署草草認定不適格,且解釋也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1832號判決不同,最高法院判決並未限縮選罷法98條對初選候選人之適用,異日初選候選人遭暴力、脅迫退選也不適用? 地檢署的不起訴書令人聯想此案牽涉代理縣長之子、議長、議長夫人、代表會主席,因此不得不曲意維護?

此案件作特別處理,將告訴變告發,顯然與一般案件不同,令人難以相信司法之公平、公正、公開與公信力。是否因特定人害怕翻盤且禁不起檢驗,而全力封殺任何可能的司法管道,令人不敢多作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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