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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僱用逃逸|他人聘僱外勞或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均屬違法

新聞中心/宜蘭縣報導
常有僱主因不熟悉聘僱外勞相關規定,將逃逸外勞誤認為合法在臺居留的外籍配偶,進而僱用從事工作,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提醒,聘僱外籍人士前,務必請對方出示外僑居留證與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正本」,或以身分證正本來應徵,聘僱前確實查驗身分,確認證件為本人所有及資料均屬實後才能聘僱,亦可向移民署各地專勤隊查詢,避免逃逸外勞持偽造證件應徵。
   
勞工處指出,內政部移民署宜蘭縣專勤隊近日查獲多起利用下班、週休假日之無加班或輪班時間賺取其他工資的外勞違法工作案件,因為這些外勞具有合法工作身分,僱主誤以為只要不是逃逸外勞就可僱用,因此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就服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僱主不得僱用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因此民眾僱用逃逸外勞,或未經勞動部許可聘用非本人合法申請引進的外勞,均已違反相關規定;一經查獲確認違法,將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勞工處呼籲民眾聘用外勞,應循合法管道申請,切勿因小失大。   


勞工處提醒僱主,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合法工作範圍僅有基本的看護工作,不得從事清掃、照顧孩童、至店面或公司協助經營等許可以外工作,或將自身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出借」給親戚朋友打掃房舍,不論外籍勞工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皆已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所稱「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可處3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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