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燈製作

※防範 黴漿菌、腺病毒、呼吸道融合病毒,勤洗手、戴口罩,避免感染 ※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0800-00192

2020/05/21

教育部回應民眾留言提高幼兒園違法罰鍰規定

新聞中心/教育部訊
有關民眾留言反映提高幼兒園違法罰鍰規定等意見,教育部說明如下:基於政府對人民的裁罰係屬不利處分,應視其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為不同程度的處罰,因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針對教保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規範不同罰鍰額度,部分罰鍰額度並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規定,為一致性的規範。

現行幼照法明定違反法令規定的裁罰,包括限期改善、罰鍰,及視教保服務機構違法行為情節輕重處以減招、停招、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等處分。

對於教保服務機構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另明定直轄市、縣()政府得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酌量加重罰鍰額度。此外,對於幼兒園超收幼兒者,除依前揭處分裁罰外,並應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家長亦得於知悉後30日以內,要求幼兒園返還已收取的費用。

有關民眾留言提高罰鍰額度的意見,教育部刻正辦理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修法作業,針對情節重大的情形是否再加重罰鍰一節,將聽取各界意見積極評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