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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宜蘭縣政府公告本縣非都市農業用地委任:各鄉鎮公所核發農舍及農業設施建築執照


【蘭陽新聞網報導】
為簡政便民,縣府依建築法第27條規定,自9月15日起,將非都市農業用地之農舍及農業設施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委任各鄉鎮公所審查核發,並在昨(10)日公告廢止今年2月10日之公告。

縣府為確保宜蘭縣農業永續發展並促進農地合理使用,對於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建築執照案件,因涉及農業、環保、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相關單位審查,為利事權統一,在今年2月10日公告由縣府統一受理審查,並以二個月時間訂定農民身分證明相關審查規定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管理及設計審查原則。

接著又於4月7日發布「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完成訂定農民身分證明及農舍建築相關審查原則,有關農舍申請人資格、農舍用地配置仍由縣府統一審查,目前執行5個月,相關審查方式及流程已臻明確。

另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杜絕農舍及農地不當炒作,並落實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地農用之立法意旨,亦於104年9月4日以台內營字第1040813558號、農水保字第1041816006號令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3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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