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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宜蘭縣宜蘭市推展社區:長青食堂午餐補助作業計畫



【蘭陽新聞網報導】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9日市社字第1040009241號修正
一、宜蘭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讓社區老人走出戶外參與社區活動、獲得情緒支持與關懷,增進社區老人身心健康,進而推展本市社區長青食堂午餐,強化定點共食,藉以凝聚社區的向心力,落實社區照顧老人之政策,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原則:
(一)應設有廚房設備及用餐場地(地點限制在宜蘭市轄區內)。
(二)用餐之老人需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採集中式用餐為主,短期性行動不便等特殊情形得部分採送餐方式。
(三)辦理社區長青食堂午餐之社區每星期應開辦五日,每餐最少應有二桌﹝18人以上,不含送餐﹞。

三、補助對象、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之各社區發展協會及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持續運作之非營利民間團體。
(二)、補助項目:老人餐食及自煮廚工津貼。
(三)、補助標準:

1、老人餐食:每月補助二桌(18人)以新台幣5,000元為限,每增加一桌補助2,500元,最高以補助1萬元上限。
2、自煮廚工津貼:

(1)用餐人數二桌(18人),每一受補助之社區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9,000元整。
(2)用餐人數三桌(27人)以上(含),每一受補助之社區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3)用餐人數若逾三桌以上,每一受補助之社區廚工津貼每月最高

補助以新台幣1萬元為上限。
 3、三節加菜金:每桌補助1,000元整,最高以補助6,000元整為上限。

四、申請程序及請款應檢附之文件:
(一)、社區辦理長青食堂午餐應備文檢附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得辦理。
(二)、補助金額採按季核銷支領,請款時應檢具原始憑證、領據、成果照﹝含送餐照片﹞、經費分攤表、考核表等及其他相關文件。

五、補助款執行應注意事項:
(一)、接受本所補助之社區,辦理採購時,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接受補助之社區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經查獲不實支用,將依法追繳補助款。
(三)、本所對申請補助之款項,得隨時派員抽查。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助之社區涉有不法,而有犯罪嫌疑者,本所將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
(六)、接受補助之社區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七)、本案若受其他機關補助經費,其經費不得高於實際支出總經費。

六、本案不受本所暨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規定。

七、附則:
(一)、社區長青食堂午餐以四菜一湯﹝須有一盤為肉類或魚類﹞及水果為原則,並應注重營養衛生。
(二)、辦理期間未滿一個月者餐食不予補助,廚工津貼按實核給。

八、本計畫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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