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陽新聞網報導】
一、申請日期:2016/01/25(一)~2/22(一)
二、審查日期:2016/03/19(六)、20(日) (實際認證時間將視報名情形公告調整)
三、審查地點: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四、申請資格: 需年滿16歲以上,得以個人或 10人以下之團體名義報名。外籍人士需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或取得勞動部(前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開放式工作許可函(證),有效期限需超過民國107年4月16日。
五、申請方法:
(一)親自申請:於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持申請文件及申請費用至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或宜蘭演藝廳售票處(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號)報名。
(二)通訊申請:填妥申請文件後,連同申請費用(郵局匯票或現金袋,匯票抬頭請註明「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掛號寄至宜蘭演藝廳(260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號),註明「街頭藝人審查通訊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一)親自申請:於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持申請文件及申請費用至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或宜蘭演藝廳售票處(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號)報名。
(二)通訊申請:填妥申請文件後,連同申請費用(郵局匯票或現金袋,匯票抬頭請註明「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掛號寄至宜蘭演藝廳(260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號),註明「街頭藝人審查通訊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六、申請費用:個人500元、團體1,000元。
七、審查項目:
1. 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 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3. 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1. 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 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3. 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八、評分項目:互動性25%、技藝性35%、創意性20%、整體性20%(加總後平均滿70分以上者為審查通過)。
九、詳細資訊請參閱「105年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審查申請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以本局解釋為準。
洽詢電話:(03)9369115轉120。
相關表格請至活動網址下載:http://goo.gl/TCBN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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