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9

戶籍遷出地價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新聞中心/宜蘭縣訊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子女就學或工作關係而將戶籍遷出,縱使房屋仍供自用住宅使用,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土地必須無出租、無營業外,尚需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為要件。故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子女就學或工作關係而將戶籍遷出,致無具有前揭身分之人設籍於該處,縱使房屋仍供自用住宅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而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追補核課期間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土地一旦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於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務必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否則,除追補應納稅款外,短匿稅額達25千元以上者,尚須處3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地價稅的問題,請撥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03)9325101~6222~228、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03)9563072~4200~207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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