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宜蘭縣訊
礁溪警察分局於105年11月23日13時45分接獲頭城鎮頭城國中報案,兩輛改裝車駛入校園後,在該校停車場迴轉快速行駛。
經詢問該校教師,已先辨識出其中一輛車為校友所駕駛(黃○祥,84年次),另一輛車其車籍及駕駛人資料經調閱路口監視器已得知為江○翔(85年次)。
迴轉快駛地點屬於校園用地,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道路範圍,故無法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另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妨礙公眾往來通行)應有致生往來之危險情形,因該地點非屬道路範圍亦無人車通行,與構成要件不符;惟疑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項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嫌疑,本分局將通知江、黃2人到案說明,如有涉有違反社維法情形,將依法裁處,並將持續調閱路口監視器,查察是否有其他違規情事。
礁溪警察分局呼籲民眾,違規快速行駛不僅滋擾安寧,亦有妨害安寧秩序之虞,請社會大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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