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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環保署開徵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費

新聞中心/環境保護署訊
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環保署自10611日開徵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污費),於同年71日開始申報繳納。徵收對象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畜牧業。另為減輕產業衝擊,費額採逐年折扣方式,畜牧業徵收第1年(106年)費額打7折,107年費額打8折,以此類推,至109年起全額收費。
環保署表示,畜牧業水污費以排放至地面水體之水質與水量來計算,污染物項目包括化學需氧量(COD)與懸浮微粒(SS),並依據排放水質相較於放流水標準給予濃度優惠折扣,亦即排放水質濃度越低,濃度優惠折扣越高。依水污染防治法需定檢申報之業者,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申報繳納,另針對飼養未滿200頭之小型養豬業者,環保署亦規劃簡便之計費方式,業者可按當期在養頭數計費申報,106年費額7折,每頭豬單價17.2元,逐年調整至109年全額收費,每頭豬單價為24.6元。106年預計可徵收3千萬至5千萬元。
經初步統計,符合畜牧業徵收對象約有7,800家,其中養豬業占9成。為改善河川受畜牧廢水污染現況,環保署除加強稽查管制外,並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增進畜牧資源再利用,在開徵畜牧業水污費後,透過經濟誘因促使畜牧業者減少排放污染量,提升水體環境品質,創造循環經濟效益。

環保署指出,若符合以下條件未排放至地面水體之畜牧廢水,得免繳水污費: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同意,施灌的沼液沼渣量。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依核准之農業廢棄物再利用計畫進行再利用之禽畜糞尿。
三、畜牧廢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回收再利用,作為作業環境內或作業環境外花木澆灌之畜牧廢水量。
為使畜牧業者充分瞭解徵收方式,環保署已寄送畜牧業申報及繳費說明宣傳摺頁給徵收對象,並於「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https://wpcf.epa.gov.tw)

中建置「畜牧業專區」,便於畜牧業者查詢參考。該署預計於1063月至5月辦理10場次以上水污費徵收作業及申報系統使用說明會,協助輔導畜牧業順利完成申報繳納。所徵收之畜牧業水污費,將專款專用於河川污染整治及水源水質改善相關工作,以期加速改善水體環境,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本文照片出處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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