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勞動部訊
為保障失業勞工權益,勞動部日前函釋,勞工與雇主間因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發生勞資爭議並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向公立就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時,雖已離職退保超過2年,仍得依法請領失業給付。勞動部表示,《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實務上有非自願離職勞工與原雇主間因僱傭關係發生勞資爭議,並提起訴訟,俟法院判決確定僱傭關係不存在,因已超過離職退保後2年,衍生得否申請失業給付疑義。
該部為避免失業勞工因勞資爭議訴訟期間較長,致影響其失業給付權益,特於近期釋明辦理求職登記之請求權時效,因提起訴訟而中斷,並自法院判決確定時重新起算,勞工仍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失業給付申請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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