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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社區大學專法立法院教文會審查通過


新聞中心/教育部訊
我國社區大學自87年由民間自發性推動成立第一所社區大學(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來,於各地蓬勃發展,至今已有87所由地方政府自辦或委辦的社區大學在各地提供民眾終身學習機會。社區大學現行設立之法源依據為「終身學習法」第10條,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9)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多位立法委員擬具之「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提案條文,邀請教育部列席說明,最後在朝野高度共識下,完成「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全條文暨配套法案「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賦予社區大學獨立專法,對於發展20年的社區大學具有時代性的意義。

此次立法院審查通過之「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條文,主要明定社區大學定義、招收學員不限學歷及國籍,並規範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條文重點包含明確定義社區大學係為正規教育體制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之終身學習機構,並以提升現代公民素養及人民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為辦學目標。
 
對於各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包含:社區大學設立考量因素、設置社區大學審議會、協助提供社區大學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寬列預算、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提供教學、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之相關證明及學習證書等,皆有明確規範,期透過社區大學專法之制定,解決現有辦學單位面臨之實務困境並明確區分權責,提供社區民眾更多元豐富之學習機會,並促進地方創生。

教育部表示,本次社區大學以專法明定相關事項,使社區大學有更明確之法定地位,將有助於解決社區大學長久以來面臨的場地問題,並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可以說是政府送給社區大學設立20年的成年禮。感謝立法委員的支持,期待本法儘速完成二、三讀,未來專法通過後,本部將儘速完備相關子法,以期有助於社大朝向更穩健、多元、優質的方向發展,共同營造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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