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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診所可主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員工權益

新聞中心/勞動部訊
依照現行規定,公立醫療院所及僱用員工5人以上且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即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應依規定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以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或非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雖非屬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惟為維護員工權益,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且從未參加勞工保險,亦應為符合規定之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未依規定辦理,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核處10倍罰鍰。

勞保局提醒,原僅參加就業保險之私立醫療院所,如願意為員工加保勞工保險,可填寫申請書表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送勞保局辦理轉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不僅可增加員工在遇有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及死亡等保險事故時之保障,對雇主而言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降低員工流動率,穩定企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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