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自108年1月1日至3月3日 止,共取締376件酒後駕車違規(移送187件公共危險罪),為加強防制酒後駕車,將自本(3)月6日起一連4天展開取締酒後駕車連續大執法,針對轄內易發生酒後駕車違規及肇事熱點、餐廳、KTV等周邊道路及聯外橋樑等,規劃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藉由提高執法強度及密度,杜絕民眾僥倖違規心理,積極防制酒後駕車行為,以確保行車安全,降低酒駕肇事帶來的遺憾。
依法令規定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5年內累犯及拒絕酒測者處新臺幣9萬元整,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則會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再次呼籲民眾「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後駕車不僅危害自己的生命,更可能波及無辜受害者及其家庭,請記得安全回家方法的口訣:「零容忍,喝酒絕對不開(騎)車」、「1 人赴宴不開(騎)車」、「2 人以上『指定駕駛』好放心」、「3 杯下肚『代客叫車』服務週到又貼心」、「似有醉意 CALL 友接送安全又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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