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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天使救人,護理無罪|防火管理制度說明

新聞中心/宜蘭縣報導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於107813日發生火災造成多人傷亡一案,經偵查終結,代理護理長潘O、護理師陳OO係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起訴依據及理由為護理之家火災緊急應變計畫」與「住民生活公約」規定,均禁止民眾使用自備之電器用品,上開被告知悉民眾自行攜帶長波床墊入院,卻未依規定排除該危險源,而容任其持續使用;復未依規定確實檢查該床墊之電線、延長線,有無綑綁、碾壓、破損、老舊等情事,認均有過失。


上開護理人員因擔任醫療機構防火管理業務遭起訴,查消防法第13條所定之防火管理制度,係參酌美日等國立法例,考量防火管理為企業經營管理之一環,為能有效控管火災造成之損害,爰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管理權人責請防火管理人製定建築物整體之「消防防護計畫」,按計畫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監督火氣使用及其他防火管理等事項,並由管理權人負責防火管理工作推動之最終責任。

防火管理工作推動成效之核心人物為防火管理人,其應具有強烈之責任感及執行力,方能監督管理企業(機關) 全部員工,共同發揮自助精神,有效維護其場所消防安全,因而消防法第13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由場所內部管理監督層次人員,於接受講習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後擔任,並無特別指定醫療機構應由醫護人員擔任防火管理人。


 本案起訴依據為衛生福利部依「護理機構評鑑辦法」訂定「火災緊急應變計畫」之「用電安全自行檢查表」,該表非屬消防法防火管理制度「消防防護計畫」之相關表件。內政部消防署業於108515日與衛生福利部研商,建請衛生福利部檢討「火災緊急應變計畫」之「用電安全自行檢查表」;若該等表件檢查項目涉及建築法、電業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場所特定設施及設備,需由專業技術人員辦理者,建議衛生福利部委由專業技術人員辦理,不宜由場所防火管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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