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仁宗/宜蘭縣報導 》 110 年 6 月間宜蘭市代表會主席林○勇之個人自用小客車發生自 撞意外,維修費用估計近百萬元,因該車僅有投保丙式「車碰車」 保險,其為圖詐領保險費,經製造汽車追撞假車禍,意圖向保險公 司詐取維修費用。
本署獲報後,分案指派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 宜蘭縣調查站偵辦。
本案經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於昨(18)日前往宜 蘭市代表會主席辦公室等 5 處處所展開搜索,並傳喚包括被告林○ 勇在內之 12 位嫌疑人及證人到案說明。經主任檢察官薛植和、檢察 官韓茂山於今日(19)凌晨全數偵訊完畢,認被告林○勇、陳○偉 等人共同向保險公司實施詐領行為後,其後雖因故撤回保險費申 請,仍涉嫌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諭 知被告林○勇、陳○偉分別以新臺幣 30 萬元及 10 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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