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陽新聞網報導】
宜蘭縣政府提醒各候選人於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所設置之競選廣告物(如:旗幟、布條、塑膠看板、竹架帆布大型廣告…等),應符合「宜蘭縣選舉廣告物設置管理規則」規定,有妨礙交通號(標)誌告示功能,或影響用路人安全之競選廣告物,請各候選人自行拆除,未拆除者,本府將優先處理。
環保局表示,依據「宜蘭縣選舉廣告物設置管理規則」規定,於下列地點禁止設置選舉廣告物:
一、於各風景區、公園、機關(構)、學校、公車站牌及橋樑之前後10公尺範圍、交岔路口及道路中央分隔島端起算20公尺內。
二、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末端起點100公尺範圍內或匝道出口所接聯絡道路第一個叉路口。
另選舉廣告物之設置地點及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路燈桿、電線桿設置廣告物,旗面下端應離地面200公分以上。
二、設置之競選廣告物,不得妨礙交通號(標)誌告示功能。
三、插植於地面之廣告物,其旗桿、旗座應穩固豎立。
此外,請各候選人設置廣告物時,勿使用膠帶、雙面膠等物黏貼,避免造成環境污染,並應於投票結束後3日內(即105年1月20日前),將所設置之廣告物(包括用於綑綁旗幟之束線、鐵絲;繫掛布條之繩子、棉線…等)全數清除,逾期未清除者,將視同一般廢棄物處理,本府將依廢棄物清理法逕行裁處。
感謝各候選人為本縣環境清潔認真打拼,讓民眾有個整潔、乾淨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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