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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乾淨參選|做好做滿


【記者陳仁宗報導】
2016宜蘭區立法委員候選人吳子維(大愛憲改聯盟)、吳紹文(綠社盟)、林獻山(泛盟黨)、孫博萮(獨立參選人)今(11)日下午13:00假宜蘭縣議會會議室召開聯合記者會。
選戰才正要進入白熱化,宜蘭就已出現同選區候選人因負面文宣互相攻訐、按鈴申告,同是候選人,我們深感痛心!
本次宜蘭選區共有八位候選人參選,是宜蘭選舉史上的新頁,我們相信大家都抱持理想而來,期待彼此是友善且正向地競爭,而不是靠相互抹黑攻擊贏得選舉。
我們願意反求諸己自我約束,也在此邀請選區內各候選人公開承諾自律,拒絕選戰視聽暴力,還給選民理性選擇的權利,莫讓有民主聖地美稱的宜蘭,蒙上負面選戰陰影。

再者,有鑒於現今許多「呷碗內、看碗外」的政治人物,於任期未結束即參選其他公職,甚至期約接受延攬入閣,辜負選民期待,我們在此也同時邀請各候選人公開承諾,若當選承諾必定做好、做滿直至任期結束。

《承諾自律事項》
拒絕選戰視聽暴力、還給選民理性選擇的權利、要乾淨、要安靜、若當選必定做好、做滿直至任期結束。

不買票、不設宴、不期約賄選、不做負面文宣、不掛設違法廣告物、
未達選罷法第40條規定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選舉活動不偷跑
不觸犯最高法院檢察署擬訂之「賄選犯行例舉」涉有賄選罪嫌內容

{補充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0 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二、立法委員.......為十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最高法院檢察署擬訂之「賄選犯行例舉」內容:

一、 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下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賄選罪嫌:
(一)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二)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三)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
(四) 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
(五)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
(六) 增加薪資、工作獎金或提供給薪假期。
(七)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
(八) 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村里、社區或團體等建設經費。
(九) 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
(十)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十一)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十二) 收購國民身分證。
(十三) 免除債務。
(十四) 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
(十五) 代付水電費、繳稅款、保險費或其他各項日常生活費用、規費、罰款、賠償金。
(十六)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十七)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十八) 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十九)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二十) 贈送農漁特產品。
(二十一) 免費或以不相當之代價提供勞務。
(二十二) 假借聘雇名義,發放薪資、工資、顧問費或其他津貼。
(二十三) 假借支付競選活動經費,交付預備賄選之賄款。
(二十四) 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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