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宜蘭縣訊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戶籍遷出或地上房屋供營業、出租使用情形時,已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應即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若有短匿漏繳稅款情形,應追補核課期間之差額地價稅。
嗣後再將戶籍遷入、停止營業或終止出租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時,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地價稅的問題,請撥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6轉222~228、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63072~4轉200~207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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