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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保障民眾權益|內政部將修正自辦重劃程序

新聞中心/內政部訊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規定違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內政部表示,將儘速邀集專家學者、各直轄市、縣()政府等檢討修正自辦重劃發起及計畫書核定的程序,並研議在未完成修法作業期間,已受理的自辦市地重劃新案因應方式,以保障民眾權益。
司法院大法官於今(105)729日作成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籌備會發起、申請重劃範圍及計畫書核定等程序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及法律保留原則;及主管機關審核過程未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內政部指出,除將依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儘速檢討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外,另「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有關自辦市地重劃應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人數、面積半數以上同意即可辦理的規定,雖未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仍將適時檢討修正,提高其同意門檻,以增加土地所有權人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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