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宜蘭縣訊
本轄聚○KTV因多次於深夜容留青少年在內聚集消費,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經本分局查獲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緩在案,惟該店負責人未善盡管理責任,復任深夜容留未成年在內飲酒作樂,因而發生群聚鬥毆事件,其再次違反情節重大,
本分局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將負責人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並裁處停止營業10日,成為全國因深夜容留青少年在內聚集消費,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而遭法院裁處停止營業首例。
礁溪警分局於今(13)日16時派員依法前往該營業處所執行停止營業,並在明顯處張貼停止營業公告,以敬效尤礁溪警分局轄內聚○KTV於106年2月初深夜容留青少年在內群聚消費飲酒作樂,致發生群聚鬥毆事件,於106年3月中旬再度容留青少年在內消費,未報告警察機關,遭礁溪警分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罰緩新臺幣1萬5,000元,
惟該營業場所負責人仍不知善盡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課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安全之社會責任,再度於106年5月14日深夜容留未成年在內飲酒作樂,因而發生群聚鬥毆事件,其再次違反情節重大,經礁溪警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該KTV負責人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因該營業處所多次深夜容留青少年聚集消費,甚至引發群聚鬥毆治安事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依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節重大,於106年7月26日裁處負責人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並將該營業處所併處停止營業10日,以敬效尤。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課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安全之社會責任,其目的係要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立法目的,避免兒童及少年於深夜時分聚集,增加沾染惡習或涉非法犯行機會,進而戕害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礁溪警分局分局長陳宇桓呼籲相關營業處所負責人應秉持道德良知,遵循相關法律課予責任,對於青少年深夜流連忘返,加以勸導,並報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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