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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新聞中心/原民會訊
原民會於去(105)519日已完成《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法規預告程序,其後陸續召開12場「部落公法人諮詢座談會」及5場「重大政策諮詢座談會」與各界交換意見後,即著手進行草案條文研修作業,但因異動條文與先前預告版本已有相當程度不同,故辦理第二次法規預告,以廣徵各界意見。

原民會表示,本次預告草案與前次版本相比,主要有3項修正,分別是「部落公法人之任務由部落自行彈性規劃」、「強化地方政府協力義務」以及「允許原住民村(里)長兼任部落公法人之代表人」。原民會指出,前次版本原有明定部落公法人之組織任務,但本於部落自主治理原則,未來部落公法人之任務將由部落依法規劃。原民會強調,部落公法人不是《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地方自治團體」,因此不隸屬於鄉鎮市或縣市,而是法律上獨立的權利主體,未來配合各該法規的授權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委託,部落公法人便能按其組織能量穩定發展。
 
原民會又指出,為使各級地方政府均能提供部落公法人相應協助,在充分尊重部落公法人主體性之前提下,明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公所為地方主管機關,進而負有共同協助部落公法人之義務,使地方政府成為部落公法人在執行公共事務上之行政奧援。原民會表示,各地族人紛紛反映部落內已有村(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傳統組織領袖等,各有民意基礎,應當加以統合,因此本次預告草案放寬部落公法人代表人擔任資格,允許具原住民身分的村(里)長兼任,以促成在地資源有效整合。

原民會最後表示,本次預告期間為1061027日至1061226日,歡迎各界提供具體修正建議,以使法規更為周全,後續法制作業程序完備後,原民會即會辦理法規發布,使部落公法人制度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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