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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月起正式上路

新聞中心/經濟部訊
針對即時通訊軟體服務相關消費爭議,經濟部已於去(106)925公告「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定型化契約將於51日正式上路,先前民眾所關心的付費貼圖消失、帳號遭冒用、停權,甚至找不到客服管道等問題,將有法可管了。
經濟部自去年公告「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後,已針對國人最常使用的即時通訊軟體,與公協會合作輔導業者,業者已著手修改相關服務條款,確保內容符合政府所訂規範。

經濟部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並落實法規推動,在經過7個多月業者宣導適應期後,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6項,辦理相關查核作業。首波預計針對民眾最常使用、用戶市占率較高的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業者進行抽查,檢視其服務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法規規範,並將針對不符合規範的業者,輔導其調整修正。
此次規範重點包含「消費資訊揭露」、「帳號使用管理」、「系統安全維護」、「契約條款公平」及「個人資料保護」等五大方向;其中包含消費者帳號、加值服務(如貼圖)刪除應有確認警示機制,帳號刪除後未使用金額,應於消費者申請後三十日內返還。消費者更換手機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冒用、刪除時,得向業者申請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款購買之加值服務商品等事項。


除了上述民眾關心的消費權益,此規範也要求即時通訊軟體業者應充分揭露消費資訊(如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客服聯絡方式),提供消費者履約保障機制,應善盡系統安全維護與個人資料保護之責任,不得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亦不得單方面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另一方面也明定消費者帳戶如有涉及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業者得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


所謂即時通訊軟體,係指業者為提供消費者藉由電腦、手機等裝置,透過網際網路,進行特定一對一或一對多人即時訊息傳遞(如圖文數據、檔案等訊息)、對話之封閉式服務;而業者在此服務外,另行新增如行動支付、線上購物、媒體新聞等業務,並不在該定型化契約管理範疇內,如涉有相關消費爭議,仍應由各法令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新法即將上路,經濟部籲請相關業者應做好企業管理責任,遵守相關規定,也提醒民眾了解自身權益,如果發現業者涉有違法、或影響消費權益之行為,亦可向各地方縣(市)政府或主管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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