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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酒駕害人害己|宜警展決心強力取締酒駕(影音連結)

記者陳仁宗/宜蘭縣報導
由於酒後駕車釀成事故、害人害己,刑法並於第185-3條規定罰則,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關有期徒刑執行情形,係視違規人個案認定。另本局105年取締酒後駕車違規件數3,175(全國23單位中排名第10)106年取締3,073(全國23單位中排名第12)1071月至6月取締為1,510件。本局對於酒後駕車案件,係以宣導為先,取締僅為防制之最後作為。

 

為加強防制酒後駕車宣導,本局於餐廳張貼勿酒後駕車、代叫計程車宣導海報共109間,辦理各鄉鎮市交通安全座談24場,至各電台接受專訪57場次,至各機關及學校舉辦交通安全講座77場次。並利用電視宣導、廣播宣導、重要路口跑馬燈2D廣告、商家酒後駕車宣導海報、專題演講及社區座談會宣導、防制酒駕宣導看板、「宜蘭縣道路安全宣導平台」、「蘭陽交通網」、運用公車車體廣告加強宣導,提醒民眾酒後駕車的危險及勿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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