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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文化部財政部達成共識|鄭麗君:藝術品銷售免徵營業稅適用擴大 促進藝術市場交易

新聞中心/文化部訊
為促進藝術品創作及交易市場流通,文化部和財政部達成共識,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授權的減免稅規定下,擴大藝術品展覽銷售免徵營業稅的適用機制。即日起,畫廊業者在自營空間或參加展會舉辦展覽,買家在展覽期間下訂、簽署購買意向書,展後完成交易都可免徵藝術品營業稅。此外,畫廊可以提出整年度的展覽計畫,或者將一整年的數檔展覽做一次性申請,皆可列入減免稅範圍。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感謝財政部對於此項政策提供大力協助,也感謝行政院張景森政務委員召開多次協調會議,文化部與財政部針對藝術品交易市場需求,共同討論稅賦減免的機制作法,近日已達成共識。考量業界藝術品交易的實務流程,針對藝術品銷售的展覽,畫廊可提出全年度的展覽計畫,或者將一整年的數檔展覽做一次性申請,皆可列入減免稅範圍。有些展覽活動如藝博會通常只有34天展期,未來只要買家在展覽期間有表達交易的意願,而且畫廊業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展覽期間買家針對某件藝術品有訂購單、購買意向書、訂金匯款或其他可供查證之證明文件等,在展後才完成藝術品交易,畫廊業者都可以申報免徵營業稅。
文化部表示,臺灣的加值型營業稅性質是屬於消費税,為鼓勵藝文消費,文化部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訂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在臺灣登記立案的文化藝術事業,從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四類型文化藝術活動,業者最遲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提出申請,經文化部、財政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組成「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審查小組」每月開會審查。獲審查通過的業者,持文化部審查結果公文,向各地國稅局等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減免稅。

文化部將於近日偕同公協會辦理說明會,讓業者更加瞭解藝術品銷售免徵營業稅的申請程序,鼓勵並輔導業者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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