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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7

強化客船檢查及管理|加速汰換老舊客船保障乘船安全

新聞中心/交通部訊
交通部航港局為保障旅客安全,針對船齡逾20年老舊客船,自今(108)1128日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較大型客船(總噸位100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150)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其他小型客船亦應取得造船技師簽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之有效船況評估報告,另該等老舊客船證書效期由5年縮短為2年,並要求較大型客船應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NSM)制度。本次藉由提升老舊客船檢查及管理強度,進而加速汰換老舊客船,優化國內海運環境,讓搭乘客船的民眾安全更有保障。


航港局局長郭添貴表示,為符合實務需求及落實船舶分級管理概念,經參考東京備忘錄(Tokyo MOU)高風險船舶及亞洲鄰近國家加強船舶檢查之船齡,擇定以船齡20年為加強管理之門檻,要求取得船級證書、船況評估報告並提高船舶特別檢查之頻率,另針對較大型客船參採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安全管理章程(ISM Code)之精神,推動我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NSM),透過強化檢查及管理之措施,提昇客船之安全性,進而加速汰換老舊客船,讓國內海運環境更健全。

航港局對於991210日以後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較大型客船,業已要求應具備交通部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本次加強措施再針對於991210日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且船齡超過20年以上航行外海及沿海之老舊客船,自今(108)1128日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同樣應具備船級證書;其餘船齡逾20年之客船,則應具備造船技師簽證有效期限不超過2年之有效船況評估報告;且船齡逾20年之船舶經特別檢查合格後之船舶檢查證書有效期間由原先5年縮短為2年。


另為加強航商營運管理,針對總噸位100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150人之客船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機構,應於今(108)1128日起建立客船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並取得航港局核發之評鑑合格證書。藉由提升老舊客船檢查強度並建立NSM制度,進而加速汰換老舊客船,強化客船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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