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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漁船違反鯊魚鰭不離身規定|岸巡同仁依法行政函送

新聞中心/宜蘭縣訊
10603171250分,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一岸巡總隊蘇澳安檢所監卸人員於「金○富66號」漁船進港後卸魚貨時發現該船違反「鯊魚鰭不離身」相關規定,本次該船捕撈鯊魚約2000公斤,其中鯊魚鰭估計佔總重10%,初估約200公斤。

執勤人員立即實施鰭身分離拍照蒐證,並通知宜蘭縣漁業管理所承辦人到場處置,全案依「違反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4點第2款規定由本總隊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裁處。
為永續漁業資源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101119日訂定發布「鯊魚鰭不離身」相關法規,並於10271日施行,期間海巡署全力配合宣導與執行,違反該法最重可處收回漁業執照之處分,漁業署呼籲漁民勿以身試法。

第一岸巡總隊表示:我國為漁業國家,致力於各項漁業資源保育,推動「鯊魚鰭不離身」可確保鯊魚資源永續利用,如發現漁船違規等情事,請撥打海巡「118」報案專線,本署將立即派員前往協處。
新聞聯繫人:李忠誠
聯絡    電話:03-9905429610601
E-Mail: leo5821191@cg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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