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燈製作

※防範 黴漿菌、腺病毒、呼吸道融合病毒,勤洗手、戴口罩,避免感染 ※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0800-00192

2017/12/22

沒有農業就沒有農舍|農委會呼籲應落實農地農用

新聞中心/農業委員會訊
針對最近新聞有關農舍及農業設施之議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今日召開記者會重申,沒有農業就沒有農民,沒有農民就沒有農舍;有農業,才有農民,才需要農舍。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並非擁有農地即可興建農舍。

農委會強調,地方政府應將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依申請適用之法規分別據以審查,倘訂定之地方自治規則與中央法規牴觸,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應屬無效。

「沒有農業就沒有農舍」,農委會再次強調,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而農舍之附屬設施應一併計入10%農舍用地面積配置。至於證明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應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之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之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地方政府無權另訂格式。


農委會進一步強調,農業設施係為農業生產所需,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且依該辦法第33條規定,農業設施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其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係屬截然不同之法令規定,其規範目的、使用強度及性質均不相同,地方政府審查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自應各依其申請案件類型,適用申請之法規據以審查。農舍之興建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農舍用地以外的90%完整區塊應整體看待,故農舍用地自應臨側臨路配置;而農業設施則為專供農業生產使用有必要者始得設置,二者規範並無結合、模糊空間。



為堅守農地農用立場,並落實農舍興建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且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立法意旨,農委會呼籲地方政府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針對農民居住需求,宜回歸農業發展角度,站在農業、農民及農村發展的立場整體考量,並避免農地零碎化。農委會期望政府與人民共同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以期臺灣農業經營永續發展。 本文照片出處農業委員會
 
邀請你,按讚 或 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