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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載重大貨車超載未逾10%免予舉發說明

新聞中心/交通部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近日坊間謠傳10921日起載重大貨車過磅無寬容值,將依過磅車輛之定量限重為標準一事,高速公路局特此澄清,係屬誤傳訊息。相關法規並未修正取消「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而未發生危害交通安全、秩序,得免予舉發」之規定。

惟為考量用路人行車安全及道路服務品質,高速公路局呼籲載重大貨車駕駛人仍應依車輛之核定重量載運貨物,並遵循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進行過磅作業。高速公路沿線並已加強宣導「載重大貨車勿超載行駛」相關訊息,請用路人多加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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