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經濟部訊
有關近日針對台糖土地環評之討論,台糖公司表示,有關土地開發利用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標準之認定,不宜因土地權屬為台糖公司而予以特別之規範。
台糖公司表示,按行政院環保署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已依開發行為之類別、強度、土地區位、以及土地使用分區種類等條件,訂定各種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之面積標準,有關台糖公司土地開發利用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面積標準之認定,宜依照上述認定之機制辦理。
另經盤點,台糖適合列為優良農地之土地面積為26,566公頃,相關土地清冊已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6月14日函轉內政部,做為辦理土地使用分區檢討作業之參據,各縣市政府將依內政部106年6月16日公告實施「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規定,辦理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並依該使用分區類別進行土地作農業使用管制。
台糖公司強調,將持續致力於優良農地的保育利用與管理,遵守農業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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