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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首波公告安全露營場地|持續公告相關露營資訊

新聞中心/交通部訊
有關「露營專區」首波公告之85處公有露營場及民營觀光遊樂業附設露營場及全國教育類童軍營地資料,係整理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及地方政府等機關盤點合法取得土地使用開發,並依法設置露營設施之場地結果。

至於民間自行公告之露營場地,或因涉及露營場地土地申請使用、開發許可、或因露營設施等安全要件資料均需確認,將協調地方政府積極查報,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轄管具有露營設施之合法休閒農場、位於都市計畫區之遊憩區、露營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等符合土地管理之露營場地,尚待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盤點露營資訊,列為後續公告之場地。

交通部觀光局「露營專區」網站亦建置『相關網站』,連結嘉義縣、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新北市等縣市政府露營相關規範,供尚未訂定露營規範之縣市政府參考。另外本局自10611月已函請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轄區內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建築法等規定開罰之場地資枓提供彙整,目前相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尚在查核此類資料,除可由相關單位即時公布此資料後,亦將同步公告於「露營專區」網站周知。同時,第二波公告期間預訂於1073月底。


此外,交通部觀光局近日將再函請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盤點確認轄區內土地申請使用、開發許可、露營設施等資料之場地,未來將開放各單位自行上網填報查核情形,考量此系統建置完成前,由各單位提供交通部觀光局彙整於「露營專區」公告。另為確保露營場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將依據10714日「露營場設置及管理研商會議」各單位意見修正「露營場土地使用申請流程圖」及「露營場管理要點草案」,並盤點露營場地需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劃法等土地管理法規。經查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及權責單位如下表。

有關「露營場土地使用申請流程圖」及「露營場管理要點草案」引導露營者經營者依規定申請土地使用、開發許可、設置露營設施之場所,如未依規定申請者,相關單位依法開罰,並要求改善或停止營業,非無法可管。該要點草案已就收費經營之露營場規範其應維護露營消費者權益相關事項。未來各單位可自行即時公布並同步提供交通部觀光局公告於「露營專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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