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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求職者如何|保護自身個資及隱私

新聞中心/勞動部訊
求職者於面試時提供的個人資料,如未獲錄取,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請求應徵之事業單位停止利用或刪除,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指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婚姻、職業、病歷、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意願,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所謂隱私資料包括: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如果(小美)應徵某公司電話行銷人員職缺,經過面試後未獲錄取,(小美)擔心自己在應徵時提供的個人資料會被該公司內部員工洩漏轉予他人使用或遭駭客入侵盜用,(小美)其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向該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如因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時,可向公司所屬行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電信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財產保險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觀光旅館業-交通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檢舉,亦或循司法途徑提起訴訟。

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勿違反相關規定,同時提醒求職者如有違反自身意願被雇主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之遭遇,可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向所在地勞政單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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